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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长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征集时间:2021-03-31 00:00 截止日期:2021-04-06 00:00 征集状态:已结束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求《巴中市市长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巴中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发挥评选表彰的标杆示范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形成了《巴中市市长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书面来信等方式提出,并注明建议人姓名以及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46日。

通讯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西段33

联系人:李安琪      联系电话:0827-2557111

邮箱:564812450qq.com    传真: 0827–5267755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329

 

 

巴中市市长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精神规范市长质量奖评选和管理工作,打造质量标杆,弘扬工匠精神,助推巴中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巴中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我市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是全市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在全市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以及对促进全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由市政府主办,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总数不超过3个,获市长质量奖的个人总数不超过3名。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实施。

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质量领域专家、学者以及市级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负责指导、推动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议评审工作规则、审定拟奖名单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评审办主任由市市监管局局长兼任。负责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承办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参照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结合巴中实际制定。评审标准应当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以及巴中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评选、认定、奖励、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近三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上积极创新且成效显著,并具有推广价值;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

(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本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四)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评审办报请评委会同意后,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的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组织和个人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向所在区县质量强县(区)办或者市场监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各区县质量强县(区)办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果报评审办。

第十三条 评审办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复核,形成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对未受理的申报企业,向申报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于已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评审办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工作。对个人不组织陈述答辩。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根据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综合评审报告报评审办。

第十六条 评审办根据综合评审报告,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授奖建议名单报评委会。经评委会审议后,提出拟授奖的建议名单。

第十七条 拟授奖的建议名单,由评审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评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长质量奖评选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审定批准授奖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组织20万元、个人2万元的质量创新推广专项资金补贴。

质量创新推广专项资金补贴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创新、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评审办设立监督组,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长质量奖评审存在问题,均可向监督组投诉举报,监督组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与申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监督组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三条 接受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对评审专家及有关人员的作风纪律、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可将有关情况向监督组举报。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取消其5年内申报资格。收回证书和奖牌,追回质量创新推广专项补贴资金,并公开通报,且记入信用记录,同时建议其 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受理人员或有关部门人员协助申报组织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获取市长质量奖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人员在评选工作中收受财物、弄虚作假、需私舞弊的,取消评审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对外宣传时应当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获奖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再给予质量创新推广专项补贴资金。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主动向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有关部门、单位等进行报告。

第三十条 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社会组织等对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履行获奖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市评审办。

第三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组织和个人在2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委会核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追回质量创新专项补贴资金,并公开通报。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的;

(二)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

(三)消费者(用户)对质量(服务)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社会等相关方面的重大投诉,收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市长质量奖评选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办提出。

第三十三条 提出异议应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异议应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凡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评审办应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

第三十五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三十六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审办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向评委会报告。

第六章  推广应用

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相关行业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职责,组织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在行业领域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但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九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推进全市行业领域整体质量提升;持续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创新,追求卓越质量,持续提升效益。

第四十条 获奖组织应当为其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评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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