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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试行)

2021-11-25 10:28

政策解读:《巴中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解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巴中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餐饮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贩(以下简称食品三小)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对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定期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辖区食品三小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定期对本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七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要求,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自查和报告。

第八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主体责任自查报告制度,将自查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依法应用自查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完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提升监督检查效能,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将本规定要求的各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三)负责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负责组织实施内部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六)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七)负责协调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

(八)负责提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所需的资源和条件保障;

(九)负责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无《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单位和食品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其食品安全责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单位还应根据有关要求设立相应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发布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中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针对不同人员制定和实施年度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培训考核内容应至少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本单位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应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和职业道德等内容的集中培训并考核。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培训档案,评估培训效果,做好培训记录。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单位、特殊食品生产单位、小作坊应当依法承担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单位主体资格责任;

(二)生产原料控制责任;

(三)生产过程控制责任;

(四)食品管理责任;

(五)出厂检验责任;

(六)标签标识责任;

(七)产品追溯责任;

(八)培训与考核制度;

(九)事故处置、报告、召回责任;

(十)其他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单位、餐饮单位、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小经营店和小摊贩应当依法承担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单位主体资格责任;

(二)产品采购合法性责任;

(三)经营过程责任;

(四)产品追溯责任;

(五)培训与考核制度;

(六)事故处置、报告、召回责任;

(七)其他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章 自查与报告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结合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发现问题主动整改,保证生产经营条件和行为持续符合要求,确保各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留存自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排查风险隐患,并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单位,应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每年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在自查中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限期向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自查报告,经核实完成整改的方可重新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即时报告:

(一)连续停产、停业3个月及以上的;

(二)连续停产、停业3个月及以上,复产的;

(三)已提交停产、停业报告不足三个月,恢复生产经营的;

(四)进货查验发现涉嫌非法添加、病死肉或来源不明具有食品安全隐患等重大不安全因素的;

(五)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涉及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

(六)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自查报告的内容为:

(一)开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情况;

(二)对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等情况;

(四)应当依法依规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撰写自查报告,应如实填写《XX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情况报告(模板)》(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附件2)《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以及其他需要报告事项等资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签名,以纸质、电子文档或在线报送的形式提交所在地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综合应用书面检查、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和体系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风险分级和网格化监管模式对辖区内持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时应查阅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记录,发现自查报告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限期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材料。

第三十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和监管资源条件,及时下达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单位、检查方法、计划检查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将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与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情况纳入该单位食品安全诚信档案,并作为量化等级分级的重要依据。以上资料(纸质及电子文档)保存期不少于两年,并可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或未按要求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涉嫌违法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有其他违法情形的,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开展培训宣贯、搭建平台、行业指导,推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11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XX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情况报告(模板)

2.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

3.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报告真实性承诺书

 

 

 

 

 

 

附件1

 

XX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情况报告(模板)

 

自查时间:                      年度第    次自查

我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主体资质、生产经营环境条件、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卫生管理、进货验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管理、出厂检验、标签标识、产品追溯、事故处置、报告、召回等方面开展了自查。

经自查,未发现问题。

 

 

自查人员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

经自查,发现以下问题:

1.XXXXXX

2.XXXXXX

我公司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整改情况如下:

1.XXXXXX

2.XXXXXX

 

 

自查人员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巴中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政策解读

《巴中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政策解读

《巴中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政策解读


附件2-1

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

(食品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地址:                             自查日期:

自查项目

项目序号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

备注

1.生产主体资格

1.1

《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 □否

 

1.2

企业名称、生产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是否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一致。

□是 □否

 

1.3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食品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是否未发生变化。

□是 □否

 

1.4

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是否办理变更手续。

□是 □否

 

2.生产环境条件

2.1

厂区、车间是否卫生整洁,无扬尘、无积水。

□是 □否

 

2.2

厂区、车间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是 □否

 

2.3

卫生间是否清洁,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是 □否

 

2.4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正常使用。

□是 □否

 

2.5

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是 □否

 

2.6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是否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是 □否

 

 

2.7

是否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是 □否

 

3.进货查验结果

3.1

是否要求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提供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是否有送检或自检,并保存相关检验记录。

□是 □否

 

3.2

是否建立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是否完整、规范,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是 □否

 

3.3

是否有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是 □否

 

4.生产过程控制

4.1

是否有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依据制度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和处置情况进行记录。

□是 □否

 

4.2

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是否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是 □否

 

4.3

生产投料记录与保存是否规范。

□是 □否

 

4.4

是否存在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该项不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是 □否

 

4.5

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该项不适用于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是 □否

 

4.6

是否生产或使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之外的新食品原料。(该项不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是 □否

 

4.7

是否使用药品(药食同源除外)、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是 □否

 

4.生产过程控制

4.8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是否一致。

□是 □否

 

4.9

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是 □否

 

4.10

生产现场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

□是 □否

 

4.11

是否存在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是 □否

 

4.12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是否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

□是 □否

 

4.13

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定期维护保养并有相应的记录。

□是 □否

 

4.14

是否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现象。

□是 □否

 

4.15

工作人员是否穿戴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进行入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内是否存在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是 □否

 

5.产品检验结果

5.1

企业自检的,是否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是否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是否按期检定。

□是 □否

 

5.2

不能自检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是 □否

 

5.3

是否有产品食品安全标准文本,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实施检验。

□是 □否

 

5.4

是否建立出厂检验制度,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是 □否

 

5.5

是否按规定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

□是 □否

 

6.贮存及交付控制

6.1

原辅料的贮存是否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6.2

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门贮存,并专人管理,标示明显。

□是 □否

 

6.3

不合格品是否存放在划定区域。

□是 □否

 

6.4

是否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是否按制度进行执行,并有相关记录。

□是 □否

 

6.5

仓库温湿度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6.6

是否有销售台账,销售台账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是 □否

 

6.7

销售台账记录的内容是否齐全,是否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是 □否

 

7.产品标准执行情况

7.1

企业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现行有效。执行的企业标准是否按规定备案,且在有效期内。

□是 □否

 

8.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

8.1

是否建立不合格品处置制度,并按制度要求如实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

□是 □否

 

8.2

是否有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并按制度要求实施召回,如实记录召回计划、公告等信息。

□是 □否

 

   8.3

召回食品是否有处置记录。

□是 □否

 

8.4

是否存在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是 □否

 

9.从业人员管理

9.1

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

□是 □否

 

9.2

是否有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如实记录。

□是 □否

 

9.3

是否存在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是 □否

 

9.4

企业负责人是否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如实记录。

□是 □否

 

9.5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是 □否

 

9.6

是否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是 □否

 

10.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0.1

是否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并如实记录排查情况。

□是 □否

 

10.2

是否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是 □否

 

10.3

是否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如有发生,是否如实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

□是 □否

 

11.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

11.1

原料和生产工艺符合是否产品标准规定。

(该项仅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是 □否

 

11.2

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是否发生变化,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该项仅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是 □否

 

11.3

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是否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该项仅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是 □否

 

12.食品委托加工

12.1

是否存在委托他人加工行为,如存在是否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是否按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是否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是 □否

 

12.2

委托生产的食品,其包装标识是否标注了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是 □否

 

13.安全生产内容

13.1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开展应急预案建设和应急演练。

□是 □否

 

13.2

从业人员应持有安全管理员证、特种设备作业相关证件;应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是 □否

 

13.3

应该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开展生产;应该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

□是 □否

 

14.环境保护

14.1

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是 □否

 

14.2

应该建立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并取得相关资质。

□是 □否

 

14.3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是 □否

 

自查结论(可另附页)

 

整改措施(可另附页)

 

 

 

自查人员签名:

 

 

      

 

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受权人签名:

 

 

      日(章)

注:上述自查项目中,如未发生此类情况,应在备注栏目中填写未发生不适用

附件2-2

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

(食品流通企业)

企业名称:                   许可证号:                      地址:                              自查日期:

食品通用自查项目

检查项目

序号

     

评价

备注

1.经营资质

1.1

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

£ £

 

1.2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

 

2.经营条件

2.1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2.2

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3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2.4

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最近一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表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3.1

经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3.2

经营的食品感官性状是否正常。

 

3.3

经营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检验检疫证明。

 

3.4

检查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

 

3.5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检查项目

序号

     

评价

备注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3.6

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3.7

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8

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9

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10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11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4.1

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2

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3

是否存在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5.从业人员管理

5.1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2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5.3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5.4

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6.1

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

 

6.2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检查项目

序号

     

评价

备注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6.3

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的,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6.4

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6.5

是否建立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6.6

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6.7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6.8

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9

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

 

6.10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6.11

是否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特殊场所自查项目

检查项目

序号

     

评价

备注

7.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7.1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否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7.2

是否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8.1

是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8.2

是否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8.3

是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8.4

是否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9.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

9.1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9.2

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9.3

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10.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10.1

是否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

 

10.2

是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10.3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10.4

是否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10.5

是否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

 

10.6

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10.7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时,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0.8

是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

 

10.9

是否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食用农产品有关信息。

 

自查结论(可另附页)

 

 

 

 

整改措施(可另附页)

 

 

 

 

自查人签名:

 

 

 

                            

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受权人签名:

 

 

 

 

                                         日(章)

 

 

附件2-3

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

(餐饮服务企业(含单位食堂))

企业名称:                   许可证号:                      地址:                              自查日期: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1.许可管理

1.1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2.信息公示

2.1

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2.2

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公示的时间、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2.3

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量化等级标识。

 

3.制度管理

3.1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2

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4.人员管理

4.1

主要负责人是否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是否设有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2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4.3

是否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并做好记录。

 

4.4

是否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制度,从业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

 

5.环境卫生

5.1

食品经营场所是否保持清洁、卫生。

 

5.2

烹饪场所是否配置排风设备,定期清洁。

 

5.3

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4

卫生间是否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

 

6.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

6.1

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是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6.2

原料外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6.3

食品添加剂是否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6.4

是否遵循不用或少用食品添加剂的原则,是否按照要求不使用防腐剂、稳定剂、乳化剂等食品添加剂。

 

7.加工制作过程

7.1

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是否相互分开。

 

7.2

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是否具有显著标识,按标识区分使用。

 

7.3

专间内是否由明确的专人进行操作,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

 

7.4

食品留样是否符合规范。

 

7.5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食品的标识、储存、运输等是否符合要求。

 

7.6

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与食品一同贮存、运输。

 

8.设施设备及维护

8.1

专间内是否配备专用的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设施运转正常。

 

8.2

食品处理区配备是否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

 

8.3

食品处理区是否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8.4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9.餐饮具清洗消毒

9.1

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采购是否符合要求。

 

9.2

是否具有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运转正常。

 

9.3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是否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自查结论(可另附页)

整改措施(可另附页)

自查人签名:

 

      

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受权人签名:

 

      日(章)

 

 

附件2-4

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企业名称:                   许可证号:                      地址:                              自查日期: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评价

备注

1.生产者资质情况

1.1

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1.2

实际生产的特殊食品在生产许可范围内。

 

1.3

注册或备案的特殊食品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已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1.4

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符合原许可条件。

 

1.5

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已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2.进货查验情况

2.1

建立并执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贮存、发放和使用等管理制度。

 

2.2

查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辅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2.3

建立并执行原辅料和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进货凭证。

 

2.4

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规定。

 

2.5

出入库记录如实、完整,包括出入库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出入库数量和时间、库存量、责任人等内容。

 

 

2.6

原料库内特殊食品原辅料与其他物品分区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7

原料库通风、温湿度以及防虫、防尘、防鼠设施等符合要求。

 

2.8

对温湿度或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条件贮存。

 

2.9

原辅料按待检、合格和不合格严格区分管理,存放处有明显标识区分,离墙离地存放,合格备用的原辅料按不同批次分开存放。

 

2.10

设置原辅料标识卡,标示内容应包括物料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有效期、供货商和生产商名称、质量状态、出入库记录等内容。

 

2.11

标识卡相关内容与原辅料库台账一致,应做到账、物、卡相符。

 

3.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3.1

按照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3.2

生产时空气净化系统正常运行并符合要求。

 

3.3

空气净化系统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并记录,建立和保存空气洁净度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

 

3.4

有相对负压要求的相邻车间之间有指示压差的装置,静压差符合要求。

 

3.5

生产固体特殊食品的洁净区、粉尘较大的车间保持相对负压,除尘设施有效。

 

3.6

有温湿度控制措施和相应记录,洁净区温湿度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并有监测记录。

 

3.7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设置缓冲设施。

 

3.8

生产车间设置与洁净级别相适应的人流、物流通道,避免交叉污染。

 

3.9

原料的前处理(如提取、浓缩等)在与其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相适应的场所进行。

 

3.10

原料的前处理(如提取、浓缩等)车间配备必要的通风、除尘、除烟、降温等安全设施并运行良好。

 

3.11

原料的前处理(如提取、浓缩等)未与成品生产使用同一生产车间。

 

3.12

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应自行完成,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13

工艺文件齐全,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条件及关键控制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等内容。接受委托加工的,应当建立与所生产的委托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文件。

 

3.14

应有批生产记录,真实、可追溯。

 

3.15

批生产记录完整、规范。

 

3.16

批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工艺规程一致。

 

3.17

投料记录完整,包括原辅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并经第二人复核签字。

 

3.18

与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直接接触的容器、包材、输送管道等符合卫生要求。

 

3.19

工艺用水有水质报告,达到工艺规程要求。

 

3.20

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有动态监测及维护记录。

 

 

3.21

投料前生产车间及设备按工艺规程要求进行清场或清洁并保存相关记录。

 

3.22

生产过程中物料应有清晰的状态标识,如产品名称、批号、储存期限等。

 

3.23

设备、容器应有清洁等状态标识。

 

3.24

更衣、洗手、消毒等卫生设施齐全有效,生产操作人员按相关要求做好个人卫生。

 

3.25

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并保存记录。

 

3.26

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3.27

记录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对超出控制限的情况有纠偏措施及纠偏记录。

 

3.28

现场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回收食品生产的现象。

 

4.质量管理情况

4.1

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并有效运行。

 

4.2

明确品质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并按要求履职。

 

4.3

落实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保存完整的不合格品处理记录。

 

4.4

落实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检验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检验规程。

 

4.5

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或校准。

 

4.6

有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4.7

有能力检测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出厂检验指标。

 

4.8

按照产品技术文件或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保存检验原始数据记录和检验报告。

 

4.9

设置留样室,按规定留存检验样品,并有留样记录。

 

5.产品标签、说明书情况

5.1

标签、说明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

 

6.贮运及交付控制情况

6.1

建立和执行与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6.2

根据特殊食品的特点和质量要求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

 

6.3

非常温下保存的特殊食品,建立和执行贮运时的成品温度控制制度并有记录。

 

6.4

贮存、运输和装卸特殊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6.5

每批产品均有销售记录,记录内容真实、完整、可追溯。

 

7.不合格品管理和召回情况

7.1

执行产品退货、召回管理制度。

 

7.2

保存产品退货记录和召回记录。

 

7.3

对退货、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措施,并保存记录。

 

7.4

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8.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8.1

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学历和专业经历要求。

 

8.2

专职技术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少于5%

 

8.3

质检人员为专职人员,符合有关要求。

 

8.4

采购管理负责人有相关工作经验。

 

8.5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记录及考核档案。

 

8.6

从业人员上岗前经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及相应岗位的技能培训。

 

8.7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直接接触特殊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9.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

9.1

落实特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9.2

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与生产的特殊食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防范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9.3

发生特殊食品安全事故的,建立和保存事故处置记录。

 

10.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情况

10.1

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

 

10.2

每年一次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11.保健食品委托加工

11.1

是否存在委托他人加工行为,如存在是否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是否按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是否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11.2

委托生产的食品,其包装标识是否标注了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自查结论(可另附页)

整改措施(可另附页)

自查人员签名:

 

 

 

       

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受权人签名:

 

 

 

      日(章)


附件3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报告

真实性承诺书

 

郑重承诺如下:由本企业(单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和其他相关报告材料均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受权人签名:

 

 

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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