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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案例通报(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1-01-29 12:48 浏览:

案例一:平昌县某冻货门市部涉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1120日,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市部销售的21袋“米豆腐”,外包装上标注出厂日期为2021123日,保质期:在常温低于25C不避光保存30天,净含量:600克。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二:巴州区某商户销售涉嫌侵犯“阿尔卑斯®”注册商标专有权案

2021114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巴州区某商户涉嫌销售假冒棒棒糖。经现场检查,查获涉嫌假冒“阿尔卑斯®480支装混合口味硬糖棒棒糖共计10箱。检查时,库房外2名工作人员正在向一辆白色福田汽车搬运货品,在该车厢内发现“阿尔卑斯®480支装混合口味硬糖棒棒糖1箱。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经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及该公司名称、地址的产品。巴州区市场监管局以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三:平昌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等标识的商品案

2021111日,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的货柜上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旺旺雪饼”0.91kg和“旺旺仙贝”0.75kg,其包装上面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四:恩阳区某超市涉嫌经营虚假标注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01221日,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恩阳区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散鱿鱼丝”3罐,包装日期:2020.12.20,保质日期:2021.06.18;“散酒鬼花生系列”4罐,包装日期:2020.12.20,保质日期:2021.06.18;“散碧根果”2罐,包装日期:2020.12.13,保质日期:2021.12.08。上述产品均为当事人散装称重后装罐,当事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1015日、20200926号、202091日。当事人涉嫌经营虚假标注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五:通江县某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01120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通江某卫生院现场检查,在该卫生院检验室冰柜中发现过期医疗器械:1.r-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R140ml2.r-谷氨酰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R240ml3.“金标血样本稀释液”3瓶;4.“血型样本冲洗液”18ml。上述医疗器械与有效期内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检测试剂盒摆放在一起,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调查决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平昌县某购物中心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01118日,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墨西哥鸡味卷”“邑源酸牛奶”“娃哈哈乳酸饮品”“贝纳颂咖啡饮料”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证,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巴州区某干杂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沙参案

20201030,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沙参”进行监督抽检,其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一农民摊贩处购进“沙参”12.00斤,购进价格为38.00/斤,销售价格为40.00/斤,共获利24.00元。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调查决定,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没款1502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通江县某乡村鱼餐馆使用过期食品案

2020922,执法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厨房操作间发现过期龙口粉丝2袋(1袋已开封,剩余小半袋)。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恩阳区某卫生院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0722,执法人员对恩阳区某卫生院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西药房发现超过有效期的“阿苯达唑片”4盒与其他药品混放在一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有关规定,经调查决定,恩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处罚款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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