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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提醒告诫书(第四号)

发布时间:2020-11-25 16:05 浏览:

全市各转供电主体:

201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我市持续开展了转供电环节清理规范不合理加价行为等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转供电环节不规范价格行为依然存在,为促进国家降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增强广大转供电终端用户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商业降电价和电价扶持政策
    2018
年以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省发展改革委共五次降低省级电网和省属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其中:省级电网,即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供区平均累计降幅超20%),各地发改部门也利用趸售工商业用电降价空间相应出台了各地方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降价文件。今年以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阶段性降电价扶持政策,明确自202021日至1231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以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含“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商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非工业及普通工业用电)类别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四川省也出台了扶持电价政策,明确自今年25日起,省级层面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用电,按目录销售电价的15%进行临时性电费补贴。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落实上述降价政策,将与电网企业结算时降低的电费空间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二、严格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
    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要求。各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一律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电力服务费等任何涉电名义向终端用户分摊收取。各电网企业对自愿移交且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抄表收费。转供电主体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一户一表”改造。
   
三、明确转供电主体法律责任
    各转供电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折不扣地将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得截留,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列入国家企业信用监管黑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对国有转供电主体不自查自纠、落实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继续实施违规加价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转供电主体要严格自查自纠
    各转供电主体要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价格政策规定,尚德诚信、合规守法经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转供电价格政策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出不符合转供电价格政策的行为,立即进行整改,对多收费用立即进行清退,并在202012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同时,各转供电主体要定期公布与电网企业、终端用户结算电费的量、价、费等信息,确保终端用户的知情权,主动接受终端用户的监督。
    五、持续加强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监管
    在巩固前期开展转供电价格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基础上,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发改、经信、住建、商务、国资等部门对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国家和省、市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行为,向终端用户收取或变相收取政府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行为,在转供电环节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的行为。国网四川省巴中供电各供区内要推广使用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小程序,通过大数据手段协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受理投诉热线:12315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