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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2-11-06 22:47 浏览: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我市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保障疫情防控有序开展,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平稳,尤其保障生活主副食品、药品、防疫物资价格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等规章办法,现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切实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有偿提供打包、配送、搬运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违反政府定价管理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等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服务)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四)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经营者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巴中市市场监管系统已全面部署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专项检查,依法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各消费者要理性购物消费,不抢购,不信谣,主动索要票据票证,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时,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