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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维护涉疫药品和物资价格稳定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2-12-10 11:49 浏览:

各经营者及相关机构:


2022年12月7日,国家疫情防控“新十条”出台后,居家监测隔离和自身防疫防护,成了疫情防控的重要特点。为切实维护抗原检测试剂、连花清瘟、泰诺林、对乙酰氨基酚、阿莫西林、布洛芬、口罩、消毒液以及板蓝根等防疫药品和物资价格基本稳定,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相关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增强价格自律意识。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确保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及医疗器械价格稳定、供应充足、质量安全。

二、严格明码标价销售。各经营主体在销售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及医疗器械或者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价格欺诈。各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出现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严禁哄抬串通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等哄抬价格行为。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各经营主体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以协议、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

五、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最高可以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市场监管部门将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经营者及相关机构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价格监管力度,综合运用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网上监测等方式,及时受理处置价格投诉举报。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