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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暨“三小”集中治理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24 11:02 浏览:

案例一:巴州某诊所使用过期药品案

案情介绍:2022310日,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诊所检查发现中药橱药斗内华蓬®鹿角胶1盒(生产日期:20140411日,有效期至:201703月),已开封使用,剩余98克。经查,当事人于202088日给患者戚某某开具的处方中使用了上述鹿角胶10g,配方使用时,该鹿角胶已超过有效期,故查获的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共计108g,货值金额162.00元,当事人在药品超过有效期后销售数量为10g,违法所得15.00元。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华蓬®鹿角胶98g;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处罚款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巴州某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情介绍:202233日,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盛康泰外科纱布敷料75(有效期至:20211108)、珞亚山川揿针80(有效日期:20200415)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盛康泰外科纱布敷料75袋、珞亚山川揿针80枚,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南江县关路镇某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234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在待售的“手工米豆腐”2袋(生产日期:20211229日,保质期:40天,过期日期:202227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12.00元,无违法所得;同时查明当事人在2021330日因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因当事人属食品小经营店且办理了备案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手工米豆腐”2袋、处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南江县大河镇某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2316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蒜蓉大虾调味料”3袋(生产日期:20200510,保质期:12个月)与2袋“三鲜火锅底料”(生产日期:20200612,保质期:18个月)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5.00元,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因当事人属食品小经营店且办理了备案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蒜蓉大虾调味料”3袋和“三鲜火锅底料”2袋、处罚款38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平昌某食品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2113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货架上陈列有白酒2瓶,酒瓶瓶身上标有“金富楼”“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四川.成都金富楼酒厂”字样,瓶盖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14012020130610,未标示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酒因外包装破损丢失,但仍将其放置于经营场所对外经营,涉案白酒货值金额50元。

处理结果: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处罚款1000元、没收“金富楼”白酒2瓶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平昌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案情介绍:2022124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昌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经营场所大厅的药品、医疗器械柜内有标识标注生产厂家为成都市新津事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00106,失效日期为20220105的医用棉签共计881760支。经查,上述医用棉签货值金额28元,当事人在诊疗活动中使用了上述过期医用棉签,未单独收费。

处理结果: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医用棉签88袋(1760支)、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巴中市恩阳区某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11228日,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的“炭焙红茶奶茶饮料”4杯(生产日期:20210225,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280毫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1414日从巴中市巴州区鸿运副食门市部购进“炭焙红茶奶茶饮料”3件(15/件),购进价格:70/件,生产日期:20210225H,保质期:9个月。而后以5/杯的价格在其店内销售。2021122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剩余“炭焙红茶奶茶饮料”4杯,已超过保质期,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食品混放在一起。

处理结果:因当事人属食品小经营店且办理了备案证,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炭焙红茶奶茶饮料”4杯;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

案件八:何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介绍:2022314日,巴中市恩阳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开设门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门市内有一名中年男性正在接受输液治疗,门市内摆放有维生素B12注射液、棉签、压脉带、输液贴、酒精棉球、碘伏棉签、针灸针等药品、器械,门市里侧楼道处摆放有大量已开封使用过的输液瓶、输液管、玻璃安瓿和西林瓶。何某某现场不能出示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何某某执业资格是执业医师,执业类别:中医,执业范围:中医专业,执业地点:恩阳区渔溪镇某某居委会卫生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2022315日,巴中市恩阳区卫生健康局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在该门市内开展诊疗活动,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行为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巴中市恩阳区卫生健康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