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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20-05-25 13:07 浏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2020年第7号、10号、11号),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巴州区七星农贸市场负一楼17号摊位经营的“豇豆”

1)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食品名称:“豇豆”,被抽样单位:巴州区七星农贸市场负一楼17号摊位,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5387,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2020年第7号)予以公示。

2)经营环节控制情况。执法人员对抽样地点郭成兵经营的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摊位上未存有201987日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豇豆”产品,令当事人限期召回上述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豇豆”产品。

3)原因排查。经查,该批次豇豆从城西市场农民处购进,因销售出去的时间较长,且为零售,故产品不能予以召回。当事人不能提供供应商资质、进购凭证、该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4)行政处罚情况。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处罚款500.00元。

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1030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2、通江县群珍鲜鱼批发中心经营的“黑鱼”

1)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黑鱼,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3909,被抽样单位:通江县群珍鲜鱼批发中心,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2020年第10号)予以公示。

2)核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通江县群珍鲜鱼批发中心”进行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抽检批次黑鱼,未销售的黑鱼立即下架。因销售的黑鱼已被消费者使用,无法予以召回。“黑鱼”由当事人从巴州市东城市场处购进,因没有索要进货发票,购进时间,购进数量不清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19812日至2019821日期间进行整改。

3)行政处罚情况。因证据不足,未立案调查。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822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3、通江县雨林子鲜鱼店经营的“黑鱼”

1)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黑鱼,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3913,被抽样单位:通江县雨林子鲜鱼店,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2020年第10号)予以公示。 

2)核查处置情况。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西都大厦负一层2号“雨林子鲜鱼店”进行现场检查,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抽检批次黑鱼,未销售的黑鱼立即下架。因销售的黑鱼已被消费者使用,无法予以召回。“黑鱼”由当事人从巴州区东城市场处购进,因没有索要进货发票,购进时间,购进数量不清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19812日至 2019821日期间进行整改。

3)行政处罚情况。因证据不足,未立案调查。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822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4、巴州区西城市场一楼90号门市潘大荣经营的“鲈鱼”

1)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鲈鱼,被抽样单位:巴州区西城市场一楼90号门市,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5449,不合格项目:氧氟沙星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51.0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2020年第11号)予以公示。

2)核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对巴州区西城市场一楼90号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称抽检批次鲈鱼已全部售完,无法召回,在法定时限内也未提出复检要求。原因排查:当事人经营的被抽检的鲈鱼,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购进票据和《检验报告》。因鲜活产品的特殊性,销售出的产品不能召回。

3)行政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我局将该案件移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处理。

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1029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5、南江县红塔家乐购超市经营的“卫家乡村土鸡蛋”

1)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食品名称:“卫家乡村土鸡蛋”,被抽样单位:南江县红塔家乐购超市,抽样编号:SC19510000003934279。经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2020年第11号)予以公示。

2)核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购进日期为2019.07.14的“卫家乡村土鸡蛋”。因销售时间较长,购买者不确定,该批鸡蛋无法予以召回。经查,抽检批次“卫家乡村土鸡蛋”是超市从经销商四川省民乡泰新畜牧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赵小玲处购进,实际是经销商赵小玲从南江县南江镇岳琼方鸡蛋门市部购进,帮岳琼方代为售卖,鸡蛋生产厂家不明,该批鸡蛋无厂家相关资质及检验检疫证明。

3)行政处罚情况。当事人陈敬(南江县红塔家乐购超市)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敬免于行政处罚。对岳琼方(南江县南江镇岳琼方鸡蛋门市部)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一案,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处罚款2000.00元。

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1028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6、巴州区七星农贸市场负一楼一号摊位经营的“豇豆”

1)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食品名称:豇豆,被抽样单位:巴州区七星农贸市场负一楼一号摊位,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5389,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2020年第11号)予以公示。

2)核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召回上述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豇豆产品。经当事人所述,经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是当事人从农民处购进,因该批次豇豆销售出去的时间较长,且为零售,故产品不能予以召回。当事人不能提供供应商资质、进购凭证、该批次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3)行政处罚情况。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处罚款500.00元。

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114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