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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3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20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0-11-05 10:34 浏览:

近期,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495批次样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495批次,不合格样品23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由四川揽腾商贸有限公司南江分公司销售的“多宝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为367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二)由南江县南江镇微微海鲜批零部销售的“多宝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212μg/kg,标准规定为为≤100μg/kg

(三)由南江县长赤镇祺乐超市销售的“本地鲜鸡蛋”,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为13.9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四)由南江县长赤镇祺乐超市销售的“长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20.8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五)由通江县万兴隆超市销售的“黄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16.1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六)巴中市巴州区杜氏水产门市部销售的“速冻活虾”,不合格项目为呋喃唑酮代谢物(AOZ),检验结果为10.9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七)巴州区龙超猪肉店销售的“猪肝”,不合格项目为氧氟沙星,检验结果为71.3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八)巴州区杨清容销售的“黄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37.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九)巴州区红谷街毛传润销售的“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42.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通江岚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本地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15.1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一)巴州区阳光伍加壹购物中心销售的“黄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26.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二)巴中市恩阳区淑华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多宝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为149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十三)巴中市恩阳区首泓海鲜水产批零部销售的“多宝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为352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十四)通江县岚梦生活超市东方名园店销售的“本地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12.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五)巴州区海之缘海鲜超市销售的“爬爬虾”,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检验结果为2.0mg/kg,标准规定为≤0.5mg/kg

(十六)恩阳区大东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32.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七)由平昌金宝农商综合市场丁文平销售的“黄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81.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八)由平昌县雯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92.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九)由平昌金宝农商综合市场蒲静销售的“黄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90.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十)由平昌金宝农商综合市场丁浩销售的“黄豆芽”,不合格项目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检验结果为89.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十一)由四川揽腾商贸有限公司平昌骏东分公司销售的“基围虾”,不合格项目为呋喃唑酮代谢物(AOZ),检验结果为11.8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十二)由四川揽腾商贸有限公司平昌骏东分公司销售的“多宝鱼”,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为152μg/kg,标准规定为≤100μg/kg

(二十三)由四川揽腾商贸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销售的“基围虾”,不合格项目为呋喃唑酮代谢物(AOZ),检验结果为4.6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三、核查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巴州区、恩阳区、南江县、通江县、平昌县市场监管局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同时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相关市场监管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docx

     2.合格-2020年第2号食品抽检信息.xls

     3.不合格-2020年第2号食品抽检信息.xls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