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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建材市场价格管理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0-07-21 14:53 浏览:

各相关市场经营者: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六大突破”暨重大项目推进现场会会议精神,严厉打击建材市场价格违法行为,防止各类建材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维护正常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现对全市钢材、水泥、沙石、砖、商砼等生产和经营业主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切实树立价格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加强生产保障供给,降低成本,合理定价。对所经营商品和服务,依法明码标价。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严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严禁价格欺诈。

二、不得通过行业协会以协议、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和操纵市场价格;不得通过抬高等级、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散布涨价信息。

三、针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告诫仍继续囤积的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全力保障重大项目有序推进,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串通涨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积极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