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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4-26 17:30 浏览:

案例一:巴中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十分店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22日,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后对巴中市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十分店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124日,从成都大丰医疗器械街一灰色的面包车上以15.00/个的单价购进3M KN90口罩180个,当事人将其中40个口罩放在其店内以20/个或18/个的价格销售,2020125日至2020127日期间售出上述40个口罩,经营额共780元。当事人销售的3M KN90口罩标有“3M”注册商标,经查证,第6246533号“3M”商标是3M公司在第9类“除人工呼吸外的呼吸器;安全面罩;防护面罩;滤气呼吸器;呼吸面具过滤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该批口罩经鉴定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最终,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3M口罩系侵权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查办的一起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产品侵权案件,在防疫物资短缺时,强力震慑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商家,有力保护了商标权利人权益。

案例二:卫某某无证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及销售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白酒案

当事人卫某某于201912月在贵州茅台镇街边一摊贩处购进“贵州茅台酒”12瓶用于销售,并购进“茅台原浆酒”的正反面标签及外包装盒150套、包装箱20个,该“茅台原浆酒”的瓶身标签及单瓶外包装上均标示有“生产许可证号:QS520015014678,厂地(原产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等字样。当事人在自己的门市内以店内散装白酒自行灌装并使用上述“茅台原浆酒”标签和包装生产白酒并对外销售。截止到案发之日,当事人已使用79套标签、78个包装盒、13个包装箱,共分装生产了 79 瓶“茅台原浆酒”,合计货值金额 2370.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茅台原浆酒”使用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第237040号、第18715389号、第284519号商标,当事人销售的“贵州茅台酒”使用了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上述“贵州茅台酒”和“茅台原浆酒”经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预包装白酒,当事人同时存在销售标注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预包装白酒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一条及《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给予没收涉案商品及生产工具并处罚款10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己门市内自行用散酒灌装生产侵权商品对外销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积极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案例三:通江县某百货门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春娟”牌宝宝霜案

20201022日,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对通江县某百货门市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在该门市货架上发现1盒(10瓶)在售的“春娟”宝宝霜。经查,该产品系当事人从成都市荷花池批发市场购入,产品上标有的“春娟”商标系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541234号注册商标,经“春娟”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春娟”宝宝霜属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产品供货方资质证明、购进票据、检验合格证明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春娟”宝宝霜10瓶)并处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处有效遏制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净化了消费市场。

案例四:巴州区某烟酒行销售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1015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江北大道某烟酒行销售有假的国窖1573。执法人员对该烟酒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待售的8瓶“国窖®1573”白酒,(2瓶加整箱6瓶),外包装均标注有:“产地:中国四川泸州,中国·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等内容。经查明,上述白酒为当事人从成都购进,白酒上标有的“国窖®”商标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719161号,核定在商品分类第33类,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中其中两瓶“国窖®1573”白酒外包装属于回收包材,瓶盖有明显断裂开启情况,且开瓶拉环处左右各垫有金属泊片一张(国窖1573原包装上无上述金属泊片),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当事人购买上述白酒时未索要发票、产品检验报告及供货商经营资质等,不能说明上述白酒的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瓶“国窖®1573”白酒并处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利用回收包材制作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件,是群众反映强烈、易发多发的侵权典型案件类型之一,该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高档白酒时索票留存证据,保证自身权益。

案例五:平昌县某副食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0521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平昌县某副食店涉嫌销售假冒“五粮春”白酒,执法人员前往该副食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门市及库房存放有50%vol500ml的“五粮春白酒”33瓶及45%vol500ml的“五粮春白酒”27瓶。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权白酒实施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203月从一辆长安汽车上购买6件(36瓶)50%vol五粮春”及5件(30瓶)“45%vol五粮春”用于销售,两种规格白酒各售出3瓶,合计销售金额为1140.00元。剩余60瓶“五粮春白酒”被执法人员查获,产品上标有的“五粮春”商标系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257697号,经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上述60瓶“五粮春白酒”属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60瓶“五粮春白酒”)并处罚款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不定期与厂家开展联合执法、信息互通,进一步规范了商品市场秩序,震慑了假冒伪劣和侵权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