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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巴中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2-09-06 00:00 截止日期:2022-09-06 00:00 征集状态:已结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六保”“六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巴中市营商环境,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巴中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于202296日至2022916日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联系人:王淼 ,联系电话:18008278013

邮箱:419277236@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巴中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巴中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5

巴中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六保”“六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巴中市营商环境,放宽住所(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限制,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群注册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集群集聚发展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组织,包括企业类托管机构和非企业类托管机构。

本办法所称集群市场主体,是指将住所设于托管机构的住所,并由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以托管机构与集群市场主体签定的托管合同为依据,并为其提供住所,代理收发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第三条(登记机关)巴中市行政区域内集群注册的登记机关为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二章 托管机构登记

第四条(托管机构的类型)本市内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一)依法注册登记从事集群市场主体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法人。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定(委托)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产业园、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的管理机构。

(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以及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的服务机构。

(四)注册地与登记机关同一管辖区划内,愿意为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条(申请托管机构的条件) 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所的房屋产权性质为商业用房。

(二)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场地为租赁的,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3年。

(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托管机构的登记)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类托管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注册登记,取得“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的经营范围。

(一)办理注册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二)标明面积和性质的不动产权属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载明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使用权证明。

(三)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配合登记机关,积极履行自身义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由相关部门颁发执业许可证,孵化器建设运营机构提供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孵化器的证明,并满足一款(二)、(三)项要求。

第七条(托管机构住所变更)托管机构在场地租赁合同期限内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变更住所。合同期满后需要变更住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市场主体并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托管机构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通知集群市场主体的情况说明。

第八条(托管机构终止托管)托管机构终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并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群市场主体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企业类托管机构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企业类托管机构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集群市场主体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

第三章  集群市场主体登记

第九条(集群市场主体登记)集群市场主体凭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合同及加盖托管机构印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登记注册;集群市场主体住所地址由“托管机构地址”+“(集群注册)”方式组成。

其余登记条件和流程与一般市场主体登记一致。

第十条集群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托管机构进行住所托管。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

(一)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

(二)从事金融业、制造业、住宿与餐饮业、娱乐业、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仓储、物流等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三)其他不适合集群注册的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提交材料)集群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托管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集群市场主体与托管机构签订的书面托管合同。

第十二条(集群市场主体住所变更、注销登记)集群市场主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

(一)集群市场主体与托管机构终止住所托管合同。集群市场主体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提交解除托管关系的证明。

(二)托管机构住所发生变更。其中,托管机构应当在住所变更30日前,通知并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变更登记。

(三)托管机构终止托管业务。其中,托管机构应当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30日前,通知集群市场主体办理变更登记。

(四)托管机构住所被列入政府征收、拆迁等法律规定必须变更的情形。

第十三条(集群市场主体增设住所登记)集群市场主体在同一登记机关行政区划内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中加注“(集群注册、一照多址)”。

第四章 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义务

第十四条(托管合同)托管机构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订立书面托管合同。合同应当约定集群市场主体自愿委托托管机构代理签收公函、法律文书、信函等。

第十五条(托管机构住所变更后续处理) 托管机构住所变更的,应当在托管机构住所变更后30日内,在原住所继续为尚未办理变更至新住所的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第十六条(托管机构义务) 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集群市场主体的日常管理,建立完善集群市场主体档案管理、日常联系、信息保密等托管服务规章制度,配备与托管服务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第十七条(托管机构配合监管部门义务) 托管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集群企业违法线索,应当立即通知监管部门,并协助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对托管机构的监管)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暂停办理托管机构新设集群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托管机构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或者串通集群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

(二)托管机构未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

(三)托管机构串通集群市场主体逃避监管部门监管的。

第十九条(托管机构的赔偿责任)托管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住所托管服务资格的,托管机构应当向集群市场主体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条(对集群市场主体的监管)托管机构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集群市场主体的,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依法将该集群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集群市场主体通过变更住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再次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

第二十一条(其他法律责任) 托管机构、集群市场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20221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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