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六保”“六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巴中市营商环境,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巴中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于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16日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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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巴中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巴中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
巴中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三章 集群市场主体登记
第九条(集群市场主体登记)集群市场主体凭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合同及加盖托管机构印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登记注册;集群市场主体住所地址由“托管机构地址”+“(集群注册)”方式组成。
其余登记条件和流程与一般市场主体登记一致。
第十条(集群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托管机构进行住所托管。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
(一)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
(二)从事金融业、制造业、住宿与餐饮业、娱乐业、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仓储、物流等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三)其他不适合集群注册的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提交材料)集群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托管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集群市场主体与托管机构签订的书面托管合同。
第十二条(集群市场主体住所变更、注销登记)集群市场主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
(一)集群市场主体与托管机构终止住所托管合同。集群市场主体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提交解除托管关系的证明。
(二)托管机构住所发生变更。其中,托管机构应当在住所变更30日前,通知并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变更登记。
(三)托管机构终止托管业务。其中,托管机构应当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30日前,通知集群市场主体办理变更登记。
(四)托管机构住所被列入政府征收、拆迁等法律规定必须变更的情形。
第十三条(集群市场主体增设住所登记)集群市场主体在同一登记机关行政区划内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中加注“(集群注册、一照多址)”。
第四章 托管机构和集群市场主体义务
第十四条(托管合同)托管机构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订立书面托管合同。合同应当约定集群市场主体自愿委托托管机构代理签收公函、法律文书、信函等。
第十五条(托管机构住所变更后续处理) 托管机构住所变更的,应当在托管机构住所变更后30日内,在原住所继续为尚未办理变更至新住所的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第十六条(托管机构义务) 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集群市场主体的日常管理,建立完善集群市场主体档案管理、日常联系、信息保密等托管服务规章制度,配备与托管服务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第十七条(托管机构配合监管部门义务) 托管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集群企业违法线索,应当立即通知监管部门,并协助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对托管机构的监管)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暂停办理托管机构新设集群市场主体登记业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托管机构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或者串通集群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
(二)托管机构未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
(三)托管机构串通集群市场主体逃避监管部门监管的。
第十九条(托管机构的赔偿责任)托管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住所托管服务资格的,托管机构应当向集群市场主体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条(对集群市场主体的监管)托管机构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集群市场主体的,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依法将该集群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集群市场主体通过变更住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再次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
第二十一条(其他法律责任) 托管机构、集群市场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限)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