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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世纪隆超市城市广场店掉包食品

信件编号: 20230423211124176 来信时间: 2023-04-23 21:11
信件类型: 网上咨询 姓名: 许****
内容: 尊敬的市场监管局领导: 我于2023.4.23中午12:34:39在世纪隆超市城市广场店购买两只猪脚,由于中午急着上班,拜托超市内一棕色短发、年龄大约四十岁的女售货员(猪肉窗口)代为冷冻,待下班后取!下班取后,感觉分量不足,当时着急回家,并没有在意,觉得偌大一个超市,不可能存在如此欺骗消费者行径,可待回家后发现并非当时购买的猪脚食材,由两个整猪脚变成了8只猪脚趾,为此拨打了该超市投诉电话:08278695815及超市总部18828680522反映此行径,希望得到相应回复,可接线员态度恶劣,在未说完缘由的情况下果断挂掉电话。如此欺骗消费者行径,此处理问题态度恶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望贵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事做出相应的处罚为盼!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时间:2023-04-26 10:08

答复意见:

许**网友:
    你好!你在局长信箱留言信息已收悉。我局对你所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已责成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处。经核实,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此事进行了调解,并与你达成和解。
    再次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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