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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解读

2021-11-01 11:51

政策文件:巴中市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平竞争工作的重要论述: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及时核查举报涉及的问题的工作要求,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结合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际,制定了《巴中市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明确了投诉渠道、受理机关、处理程序和整改要求。

(一)畅通了投诉举报的渠道。对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电话等方式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可以实名投诉举报,也可以匿名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二)明确了投诉举报的受理机关。投诉举报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举报。突出上级机关的领导和监督职能,向上级机关投诉举报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受理;向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举报的,由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受理。

(三)规范了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对投诉举报的受理、政策制定机关的答复、核查、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等,在受理条件、时限要求、材料要求、核查原则、处理方式、文书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不予受理、作出处理决定、提出处理建议或结束核查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受理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四)细化了执行整改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书或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受理机关。对受理机关的核查,政策制定机关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核查行为,或者拒绝整改和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受理机关为上级机关的,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受理机关为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反映情况;对构成行政性垄断的,依法报送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反垄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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