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大民生信息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3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号)

2023-09-05 09:24 来源: 巴中市市场监管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通告》(2023年第12、13、14号),共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通江县馨茗茶商行、通江县文峰金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20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承检机构抽样人员,在通江县馨茗茶商行抽取了1批次“红茶”,经检验,该批次“红茶”中克百威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2023年5月23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该批次“红茶”的生产企业通江县文峰金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该生产企业及时召回不合格食品、查找原因并整改。

2023年5月24日当事人发布了召回该批次红茶的公告;6月10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委托四川树信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其他批次红茶进行检测,6月26日出具检测报告结果为合格;7月12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约谈,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质量提升。于7月20日通过复查验收。

(三)流通环节处置情况。2023年5月23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该批次“红茶”的经营企业通江县馨茗茶商行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该企业及时召回不合格食品、控制风险。

通江县馨茗茶商行2023年5月24日发布了召回该批次红茶的公告;因其未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去向不明,同时已销售的不合格红茶已被消费者使用,无法召回。

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不合格食品(红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3000元。

平昌县梅梅包子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22日,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承检机构工作人员,在平昌县梅梅包子店抽取了1批次“油条”,经检验,该批次“油条”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加工环节处置情况。2023年5月30日,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要求当事人及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查找原因。

当事人2023年4月22日加工的油条已于当日全部售罄,因为油条属于即食产品故无法召回。属地同州市场监督管理所已于2023年6月28日组织了复查,经营者已按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要求进行了整改。

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自制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条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1000元。        

巴中王府井吉选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0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承检机构工作人员,在巴中王府井吉选超市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二荆条”,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2023年6月5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责令当事人改正,要求当事人及时召回不合格食品并查找原因。

当事人2023年6月5日发布召回公告,因当事人为终端零售,未作产品销售明细登记,故无法追回涉案批次产品。辖区局已组织了复查并验收通过。

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4.86元;3.处罚款10000元。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