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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解读(一)

2024-05-24 16:10 来源: 四川消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预付卡“易办难退”、商家跑路退费无门……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一直居高不下,成了让消费者头痛的老大难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起正式实施,其中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四川省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成员、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轶,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题一:《条例》针对预付式消费有哪些规定?强化了经营者哪些义务?


针对预付式消费,《条例》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退款方式等事项。《条例》还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搬迁的,应当提前30天在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醒目位置进行公告。当商家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家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当商家决定停业或搬迁时,还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商家继续提供服务或者退款。

问题二:是否意味着今后所有预付式消费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如果经营者不提供怎么办?


是的,今后所有的预付款消费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预付款消费一般消费周期较长,期间发生各种情况的可能性也较多。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维权会遭遇很大的困难。需要提醒的是,书面合同不仅限于纸质合同,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等表现形式的合同,且消费者可以随时调取查看的,也可视为书面合同。如果商家不主动提供书面合同的,消费者应当主动要求商家提供。商家拒不提供的,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或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委会反映,还可以要求商家退还合同款项。

问题三:经营者迁移服务场所,如消费者不愿继续消费是否有权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根据《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由经营者退还未消费的余额部分。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退款,主要取决于合同有没有相关的约定,以及搬迁是否影响了消费者按照原合同获取商品或服务的等值性和便利性。如果合同有相关约定的,且该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的,且店铺搬迁导致消费者无法方便地获取服务或商品,那么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比如,一位家长给孩子报了跆拳道培训班,价格20000元,学制两年。但在孩子学习了一年后,该培训班因经营不善,只能选择与另一培训班合并,并将培训地点搬迁到两公里外的另一地点,致使家长与孩子来参加培训不方便,家长可以要求商家退还未上课余款。

问题四:如果经营者停业未提前告知消费者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的规定,如果经营者停业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所以,消费者如发现商家突然停业且未告知的,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问题五:《条例》实施后,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应该注意哪些事项?(类似消费提示)


首先,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时,要尽量选择规模较大、口碑较好、经营状况还不错的商家。其次,要和商家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要特别注意其中是否存在限制消费者的规定和格式条款,并注意保留好合同、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据。第三,预付式消费一般时间较长,商家发生情况可能性较大,所以尽量避免一次性投入资金过多,且要提高警惕,关注商家近期的经营状况。最后,消费者要树立维权意识,发现商家突然停业、转让、搬迁时,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或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委会投诉,当商家无法取得联系时,还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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