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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2022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14 14:09 浏览:

巴中市2022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销售手机存猫腻   消委调解获赔偿

     2022年7月10日,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2022年5月17日在平昌县城某手机专卖店花费2200元购买vivo手机一部,使用时发现该手机于2022年4月30日就被激活使用过,而且手机里面使用人的名字,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项:“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经过维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之规定,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通过调解:经营者取得消费者谅解,消费者主动放弃三倍赔偿,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机款2200元人民币。

案例二:维修烧毁车辆  损坏照价赔偿

2022年10月31日,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2022年10月30日,自己的汽车发生剐蹭,送到巴中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旗下的“某大众4S店”给车辆受损部位重新喷漆时,车辆无故被烧毁,要求按照购车总价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4S店赔偿陈女士车损8万元人民币。


案例三:消费意外受伤害 维权帮助索赔偿

2022年3月13日,巴州区消委会接到郭先生投诉称:3月12日入住巴州区回风某酒店,在住宿期间开窗通风时窗框掉落,造成自己左手受伤,与酒店多番交涉均未得到妥善处理,请求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第二款:“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经调解:酒店方一次性支付给郭先生医疗、护理、误工损失等各项费用合计800元人民币。

案例四:餐纸过期引过敏   赔赏损失没商量

    李女士2022年3月10日,在通江县广纳镇某超市花费80元购买8袋抽纸,使用后出现过敏现象,后发现其中7袋抽纸已过期。于是投诉到通江县消委会要求超市赔偿其医药费及误工费”。经通江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核实,消费者投诉属实。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第(五)项:“不按邮售、电视电话销售、网上销售承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项目、时限履行义务”。经通江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李女士共计1080元人民币。

案例五:个人信息被卖  联合调解止损

2022年3月3日,通江县消委会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通江县某通讯经营部、通江电信公司广纳镇某智能手机城、通江县广纳镇某通讯移动营业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出售个人信息。接到投诉后,通江县消委会工作人员联合通江县公安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三位经营者的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客户办理号卡合同,确认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第二款: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之规定。经调解,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各赔偿1000元人民币;因案件达到追诉标准,通江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案例六:新购手机被激活  消委调解把权维

2022年4月17日,张先生投诉称其4月16日在集州街道某手机店花费12700元购买一部华为手机。回家后发现手机已被使用,且手机保修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5日,保修状态为保外,张先生与商家协商后未得到有效解决,要求商家退款并赔偿。依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第三项:“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经过维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之规定,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经调解:商家为张先生免费更换一部同款手机和1台华为智能手表。


案例七:网购鲜花打蔫长效调解解气

王某于2022年3月8日,通过网络平台花费了200多元在通江县西门桥附近阳光花坊预定一束玫瑰花(18朵)。收到花束时发现所有花枯萎,且破损面较大。要求商家退款被拒,接此投诉后,通江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经走访了解,王某投诉属实。根据《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第(五)项:“不按邮售、电视电话销售、网上销售承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项目、时限履行义务。”经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买鲜花的费用共计253.44元人民币。


案例八: 美容祛斑起纠纷   消委调解化矛盾

孙先生2022年11月25日投诉称,妻子杨女士患有精神疾病,在2022年11月2日被平昌县金平广场一美肤店内工作人员哄骗到店内祛斑消费8500元,要求商家退还费用。经调查:其监护人孙先生出示了平昌县残疾人联合会的“精神疾病三级残疾”残疾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经多次调解,经营者退还投诉人(杨女士监护人孙先生)现金8500元。


案例九:商家跑路  钱何以堪

2022年8月以来,巴中市经开区陆续接到二十多位消费者投诉:“先后不同时间在经开区某广场二楼“某健康管理中心”办理了预付式消费卡,但该店于2022年8月2日突然关门停业,并通知消费者前往某广场三楼的“某养生店”接受后续服务。2个多月后,“某养生店”也关门停业,通知顾客前往“某健康管理中心”消费剩余金额,消费者按照提示前往 “某健康管理中心”消费,该店以各种理由冷落顾客并拒绝提供服务,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请求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过3个多月的走访调解,某健康管理中心同意为消费者提供剩余服务。


案例十:就餐摔倒起争议    仅有提示也担责

2022年4月22日,消费者王老太投诉自己在巴城一餐馆用餐后意外摔倒。经医院检查,仅软组织受了一点挫伤,身体无大碍,但手腕上价值1000余元的手镯被摔断了。王老太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巴州区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派专人赶到现场,经营者认为店内有温馨提示语,赔偿理由不成立;消费者则认为店内地板不防滑导致出现意外。双方各执己见,僵持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三款:“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之规定。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意愿,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15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