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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歇业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2-11-20 09:38 浏览:

广大歇业市场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等规定,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后及恢复经营时,需要履行以下主体义务:

一、企业年报: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二、纳税申报:已办理歇业登记的市场主体无需再向税务机关另行报告。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三、劳动关系处理: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四、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

五、歇业终止: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特此告知。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

巴中市市人力资源核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