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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巴中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巴中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3-25 14:59 浏览:


为强化全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指挥调度,加强巴中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管理应用,构建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应急处置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全市电梯安全综合保障能力,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巴中实际,巴中市市场监管局起草制定了《巴中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 时间为2024年3月25至3月29日,如有意见请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并反馈至邮箱 bzstejk@163.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感谢您的参与和支                                    

联系人:张文峰  联系电话:0827-5268391,18981681877

附件:1.巴中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巴中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全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指挥调度,加强巴中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管理应用,构建科学、规范、有序、高效的应急处置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全市电梯安全综合保障能力,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应急处置服务是指:依托巴中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以下简称“96933平台”),对巴中市辖区内使用的电梯因本身故障或其他因素无法正常使用导致困人时,协调调度巴中市电梯应急救援体系中的三级救援力量快速响应救援,解救被困人员。

电梯应急处置服务不包括现场具体救援工作,不对现场救援工作安全负责。

第三条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平台协调指挥、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协同应对”的原则开展电梯应急处置服务。

第四条  坚持以电梯使用单位为责任主体、专业维保单位为主力、公安消防和行业主管部门为补充的方式,分级构建三级应急处置救援体系。

  第五条  凡在巴中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在用电梯使用单位、从事电梯生产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纳入应急处置救援体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成立巴中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工作的集中领导和平台的统一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市场监管局特监科科长、市特检所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市场监管局特监科,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特监科科长兼任。

第七条 “96933平台”是电梯应急救援指挥调度、咨询服务、投诉受理、风险监控、信息分析等综合性服务平台。

第八条  “96933平台”负责指挥调度电梯应急处置救援力量,根据救援请求,决定启动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处置救援,发出救援指令,跟踪督促应急救援,及时了解掌握应急处置救援情况。

第九条 “96933”数字语音中继是巴中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工作专线,24小时保持畅通。

第十条  巴中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是巴中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单位。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电梯应急处置救援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巴中市电梯应急处置救援力量由三级应急处置救援体系构成,第一级救援力量由电梯使用管理者和其电梯维保单位组成,第二级应急处置救援力量由各县(区)市场监管所、辖区维保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组成网格化救援站点, 第三级应急处置救援力量由市、县(区)市场监管、消防、公安、卫健、社会救援队伍等部门和行业救援力量组成。

第十三条  纳入应急处置救援体系的单位应当按照行业要求和救援工作需要配备救援人员、救援工具,制定救援制度,编制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四条  纳入应急处置救援体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96933平台”指挥调度,按照指令要求,依据各单位应急救援工作要求和救援方案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救援安全负责。

第三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含经开区分局)分别负责组建本辖区内的第三级电梯应急处置救援力量

第十六条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含经开区分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第一级电梯应急处置救援力量,并按照“自愿、就近、安全、保障”的原则,负责组建第二级电梯应急处置救援力量,合理设置第二级电梯应急处置救援站点,明确站点负责人。

第十七条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含经开区分局)负责督促指导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配合做好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相关数据采集工作。

第四章 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职责

第十八条  负责“96933平台”的日常运营管理和维护,建立健全运维管理体系,确保软硬件安全、可靠、科学运行。

第十九条  负责“96933平台”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管理,提升人员应急处置技能和服务水平,提高应急处置服务质效。

第二十条  负责“96933平台”数据采集、运用,充分发挥平台的协调指挥、咨询服务、风险监控、社会监督四种功能。

第二十一条  负责制定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二十二条  为市场监管、消防、公安、卫健等行业部门提供电梯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和技术支持,承担市场监管与消防、公安、卫健等行业部门的电梯应急处置联合演练。

二十三条  负责对电梯应急处置服务、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月向市、县(区)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重大安全隐患实时报送。

第五章  电梯使用管理者职责

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所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电梯日常管理、安全检查,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完好、通话清晰应急照明有效、井道通讯畅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有效张贴“96933”电梯应急处置标识牌,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发现标识牌破损、丢失的,应及时“96933平台”(市特检所)办理补发。

第二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服从“96933平台”指挥调度,在接到报警或“96933平台”发出的救援指令后,应在5分钟内实施救援,并“96933平台”(市特检所)报告救援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成功解救人员后,应立即组织排查电梯安全隐患,故障未排除前,应停止使用电梯确认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管理者应配备安全总监安全,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发生变化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96933平台”(市特检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督促新接保的电梯维保单位到“96933平台”(市特检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电梯维保单位职责

第三十条  维保单位是电梯应急处置救援的主要力量,与电梯使用管理者签约的维保单位是第一级应急处置救援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依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和维保合同规定,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和故障隐患排查,对其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配备与维保电梯数量和区域相适应的应急救援人员、救援工具和交通工具,设立值守人员,确保24小时值守电话畅通

第三十三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电梯应急处置救援负责人和所维保的各台电梯的应急处置救援责任人,做好第一级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积极支持参与第二级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作出《自我申明》,服从“96933平台”(市特检所)调度指挥接到救援指令后,按指令时限及时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最迟应在30分钟内(乡镇1小时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并及时、准确向“96933平台”(市特检所)报告救援情况

第三十五条 当第一级救援力量无能力处置时,当即报告“96933平台”(市特检所),请求启动第二级或第三级救援力量实施应急处置救援。

实施二级、三级应急处置救援,不免除签约维保单位应急处置救援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维保单位救援人员应持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熟悉电梯救援方法和救援流程,按照应急救援操作步骤开展救援工作现场救援时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七条 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将救援情况、电梯故障原因维修情况等告知电梯使用管理者,并同时报告96933平台”(市特检所)。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及时报告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八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配合做好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相关数据采集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文件名称:巴中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西段33

电子邮箱:bzstej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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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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