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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一体化平台推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非自然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简版公证文书互认互用工作的公告

信息来源: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0-28 14:35 浏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非自然人投资者投资,提升注册登记审查效率及准确率,经与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及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协商,自2022年10月25日起。在一体化平台推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非自然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简版公证文书(以下简称简版公证文书)互认互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要措施

(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非自然人投资者在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登记或以往提交给登记机关的公证文书内容有变更的事项(如更换被授权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作为股东的名称变更等),其主体资格证明采用简版公证文书。

(二)有效期内的简版公证文书,不受文书载明区域限制。

(三)已向登记机关提交过简版公证文书原件的申请人,一年内需再次向登记机关提交简版公证文书的,可提交有效期内简版公证文书的有效复印件,免于提交原件。

二、相关事项

(一)港澳简版公证文书不适用于涉及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的公证事项。

(二)登记机关在收取简版公证文书时应进行审慎审查,对涉嫌虚假的简版公证文书,及时启动真伪核验程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清原因,依法予以纠正。

(三)外国(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在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主体资格证明的互认互用规则参照本通知执行。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