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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不予(免予)处罚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 巴中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7-19 16:30 浏览:

为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践行“柔性执法”、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理念,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和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五张清单及“首违不罚清单”制度,激励市场主体自我纠错,轻装前行,让市场监管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现公布一批不予(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巴中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期报送和公示年度报告案

2024324日,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巴中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规定期限内(11日至630日期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报送和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202379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已于2023726日补报并公示了2022年年度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其初次违法、及时补报年报、无危害后果,符合《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目录清单》和《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2024325日,登记机关将当事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二、巴中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10月,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巴中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抖音商城店宣称某款包装饮用水为矿物质水的行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随即,该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被举报事项基本属实。当事人提供了该饮用水的检验合格报告,经执法人员教育引导,并责令改正后,当事人立即下架整改宣传词。

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符合《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目录清单》和《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巴中市某影视有限公司发布含有禁用语内容的广告案

20237月,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巴中市某影视有限公司发布含“首家”用语的广告。随即,该局组织执法人员到该公司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简介和影城介绍中均显示有“川东北首家激光、4D电影城”等广告用语内容。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约谈后,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当事人发布含有禁用语内容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目录清单》和《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规定,依据《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九条、《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四、巴中市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提供看护服务案

20237月,南江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教科体局、县文化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巴中市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无任何价格明示行为,于2023731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7月开始招收22名学生开展看护类经营活动,并为学生提供餐食。但其未在经营场所以任何形式明示收费价格,仅与消费者口头交流后确定收费金额。

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时间短且积极配合调查,现已整改,符合《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目录清单》和《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规定,该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进行法律宣讲,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五、南江县某门窗销售店(王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31016日,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有“炉中美”多功能智能取暖桌,其桌面的标签标示有专利标识及“自主研发.专利产品”的字样,生产企业出具给当事人的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920497884.4),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中“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公报”查询显示其法律状态为无效(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公告日:2023.03.21)。上述产品系当事人于202399从巴中市某电器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5台,货值金额共计10200.00元。因上述“炉中美”多功能智能取暖桌自购回之日起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同时查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产品时索取了购进票据及供货企业的营业执照等材料,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且不知道所购进的涉案产品系专利权为无效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无效专利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产品时索取了购进票据及供货企业的营业执照等材料,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知道所购进、销售的涉案产品为假冒专利的产品;且在立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目录清单》中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六、通江县某家常菜餐厅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案

20232月,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通江县某家常菜餐厅未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菜单上发现有凉菜蒜蓉拍黄瓜、剁椒皮蛋等,其美团网络店铺,在“已下架”栏展示有凉菜剁椒皮蛋。同时查明:2020319号,当事人开通美团网络店铺;202212月,当事人在美团网店上架凉菜剁椒皮蛋,并以16/份的价格出售了131份,货值金额20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3214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当场将网店中的凉菜下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由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在对其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检查当天对实体店菜单和网络店铺的凉菜作了更改和下架处理,同时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少,无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