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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号)

信息来源: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30 09:38 浏览: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5号令)相关规定。现将我市7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平昌县王明才土特产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平昌县王明才土特产经营部售的1批次“干山药片”,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平昌县局)于2024627启动核查处置,对平昌县王明才土特产经营部售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于2024528日从成都新都区大丰镇一个批发市场购进干山药片1.5公斤,货值75元。截止2024627日该批次干山药片已全部售完。平昌县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帐,未召回相关产品。

2、行政处罚

平昌县局于20246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干山药片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门市营业面积15平方米,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相关影响,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处罚款1000元。

3、排查整改

平昌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川仙漠水业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四川仙漠水业有限公司2024526日生产的源素雪其他饮用水,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2024627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平昌县局)启动核查处置,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四川仙漠水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526日生产该批次“源素雪其他饮用水”50桶(18.9/桶),保质期2个月,货值金额2000.00元,2024529日抽样购买7桶,以40/桶的价格销售50(含抽样7桶),其余43桶销售到巴州区大和乡王松养猪场。平昌县局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召回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召回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当即采取了召回措施,因为水在夏天消耗快,保质期短,截至目前未召回该产品。

2、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平昌县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处罚款5000元。

3、排查整改经排查,该批次源素雪包装饮用水不合格原因是回收桶循环使用,清洗消杀不到位造成。

平昌县局向当事人提出了具体的整改要求,经复查,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巴中市巴州区梁永镇云华副食

(一)抽检基本情况巴中市巴州区梁永镇云华副食销售的1批次“饮用天然水”,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巴州区局)于202473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巴中市巴州区梁永镇云华副食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528日,通过仪陇县程平润水业有限公司的送货车购进了“饮用天然水”10桶,货值280元,抽检前已售出3桶,其余7桶全部由抽检购买。巴州区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因其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桶装水在夏天易消耗,由于售出时间较长,未召回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

巴州区局于20247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天然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机构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家庭经济困难,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巴州区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0元;2处罚款:5000元。

3、排查整改

巴州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巴州区江北综合农贸市场何发廷

(一)抽检基本情况巴州区江北综合农贸市场何发廷销售的1批次白萝卜”,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巴州区局)于202473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巴州区江北综合农贸市场何发廷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2024616巴州区城西市场何建华处以1.80/kg的价格购进“白萝卜”15kg,货值27元,当事人称上述涉案批次“白萝卜”已全部销售完毕。巴州区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因当事人未做产品销售明细登记,也不能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进、销货相关票据,故无法追回涉案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

巴州区局于20247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不足100平方米,且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符合《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认定为食品小经营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巴州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950元。

3、排查整改

巴州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通江县德鑫仓储钻石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江县德鑫仓储钻石超市销售的1批次“小米椒”,经检验,(Cd)项目不符合GB 2762 -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通江县局)于2024625日启动核查处置,对通江县德鑫仓储钻石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613日在彭州市陈训会蔬菜批发部购进小米椒5公斤,货值68元。通江县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因该不合格产品为食用农产品,消费者已完全食用,故没有完全召回。

2、行政处罚

通江县局于20247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参照《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通江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3、排查整改

通江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通江县景幺妹餐馆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江县景幺妹餐馆使用的1批次“筷子”,经检验,阴离子台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使用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通江县局)于2024625日启动核查处置,对通江县景幺妹餐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口述,抽检的筷子在拼多多网落进得,共购进30双,抽检6双,剩余24双全部扔掉,店内使用的筷子现已全部更换。同时查明:当事人洗涤该批次筷子使用的是精雕牌@清新柠檬洗洁精,在多多买菜平台上购进,共购进1瓶,已经使用完毕。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洗洁精时,收取了进货票据、合格检验证明、供货商资质等有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由于该不合格筷子为一次性产品,故不存在召回情况。

2、行政处罚

通江县局于20247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行为无危害后果,参照《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通江县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3、排查整改

通江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通江县天之府鱼庄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江县天之府鱼庄使用的1批次“餐盘”,经检验,阴离子台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使用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通江县局)于2024625日启动核查处置,对通江县天之府鱼庄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据据当事人口述,该餐盘是上一个经营者留下,共计20个,抽检3个,剩余17个已于618日全部销毁,现店内餐盘全部换新。同时查明:当事人洗涤该批次餐盘使用的是去油王洗洁精,是上一经营者留下,已经使用完毕。当事人保存了该洗洁精的进货票据、合格检验证明、供货商资质等有关材料。由于该不合格餐饮具为自用复用餐饮具,故不存在召回情况。

2、行政处罚

通江县局于20247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行为无危害后果,参照《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通江县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3、排查整改

通江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特此通告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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