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5号令)相关规定,现将我市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巴州区清爽桶装水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巴州区清爽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饮用天然水”,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巴州区局)于2024年7月30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巴州区清爽桶装水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1日在四川省云雾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该批次桶装水212桶,货值1060元。截至7月30日已全部销售。巴中区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因水在夏天消耗快,保质期短,故未召回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磨古镇山泉饮用天然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者出具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货单》及该批次桶装水的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巴州区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巴州区局要求当事人进一步加强学习和管理,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通江县奇奇副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江县奇奇副食店销售的1批次“山奈”,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通江县局)于2024年8月8日启动核查处置,对通江县奇奇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5日从成都市郫都区海霸王西部食品物流园区(颢天食品)购进上述山奈2㎏,货值92元。截至8月8日已全部销售。通江县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截至目前未召回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证照以及检验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经研究通江县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通江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通江县英海干杂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江县英海干杂店销售的1批次“山奈”和1批次“干山药”。经检验,该批次“山奈”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也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批次“干山药”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通江县局)于2024年8月6日启动核查处置,对通江县英海干杂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批次干山药和山奈。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0日在成都国际商贸城农产品区5-10474号蒋宇琴处购进干山药5㎏,货值45元;于2024年1月10日在成都市郫县海霸王干杂区29栋12号忆香园香料商行部处购进“山奈”5㎏,货值205元,截至8月6日已全部销售。通江县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截至目前未召回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证,也未索取检验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经研究通江县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通江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通江县述兰干杂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江县述兰干杂店销售的1批次“干山药”,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通江县局)于2024年8月6日启动核查处置,对通江县述兰干杂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在通江县南门农贸市场农户处购进干山药2㎏,货值22元。截至8月8日已全部销售。通江县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截至目前未召回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证照以及检验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且当事人属于食品小经营店,取得了《食品经营备案证》,门店面积20㎡。参照《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通江县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适用减轻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经研究通江县局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元。
3、排查整改。通江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