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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9号)

信息来源: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1-06 11:17 浏览: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5号令)相关规定,现将我市5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巴州区清爽桶装水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巴州区清爽桶装水经营部售的1批次饮用天然水”,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巴州区局)于2024730启动核查处置,对巴州区清爽桶装水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4711日在四川省云雾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该批次桶装水212桶,货值1060。截至730日已全部销售。巴中区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因水在夏天消耗快,保质期短,故未召回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磨古镇山泉饮用天然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者出具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货单》及该批次桶装水的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巴州区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排查整改。巴州区局要求当事人进一步加强学习和管理,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通江县奇奇副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江县奇奇副食店售的1批次山奈”,经检验,(Pb)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通江县局)于202488启动核查处置,对通江县奇奇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125日从成都市郫都区海霸王西部食品物流园区(颢天食品)购进上述山奈2,货值92元。截至88日已全部销售。通江县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截至目前未召回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证照以及检验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经研究通江县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通江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通江县英海干杂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江县英海干杂店售的1批次山奈”和1批次干山药经检验,该批次“山奈”(pb)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也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批次“干山药”铅(pb)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通江县局)于202486启动核查处置,对通江县英海干杂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批次干山药和山奈。经查,当事人于2024410日在成都国际商贸城农产品区5-10474号蒋宇琴处购进干山药5,货值45元;于2024110日在成都市郫县海霸王干杂区2912号忆香园香料商行部处购进“山奈”5,货值205元,截至86日已全部销售。通江县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截至目前未召回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进货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票证,也未索取检验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经研究通江县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排查整改。通江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通江县述兰干杂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江县述兰干杂店售的1批次干山药”,经检验,(pb)项目不符合 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物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通江县局)于202486启动核查处置,对通江县述兰干杂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1020日在通江县南门农贸市场农户处购进干山药2,货值22元。截至88日已全部销售。通江县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截至目前未召回该批次产品

2、行政处罚。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索取供货商的证照以及检验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且当事人属于食品小经营店,取得了《食品经营备案证》,门店面积20㎡。参照《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通江县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适用减轻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经研究通江县局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元。

3、排查整改。通江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当事人已按要求进行整改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