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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春雷行动2023”执法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3-01-14 13:27 浏览:

“春雷行动2023”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突出“护民生,保安全,助力高质量发展”行动主题,查办了一批“三品一特”典型案件,现通报如下:

案件1: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诊所涉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案

2022年12月29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摆放在非处方药品陈列架上的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18个,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案件2: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热轧光圆钢筋案

2022年10月19日,平昌县某公司销售的直径为6mm的热轧光圆钢筋经谱尼测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检测,检测结论为“该样品经检测,重量偏差、断后伸长率项目不符合GB/T  1499.1-2017 HPB300要求”。该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热轧光圆钢筋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案件3: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卫生室涉嫌哄抬药品价格案

2022年12月15日,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平昌县某卫生室执法检查。经查,该卫生室分别于2021年8月11日、2021年11月8日以5.00元/袋、4.8元/袋的价格购进“板蓝根颗粒”各20袋。2022年12月13日前,该卫生室以6.00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为20%;从2022年12月13日开始以30.00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为500%。当事人在购进成本未变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价格对外销售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管局2022年12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案件4: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2022年10月11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烟酒商行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剑南春®浓香型(52%vol,500ml/瓶)白酒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处罚款7.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5: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2年7月15日,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10瓶海之蓝®白酒,12瓶五粮春®浓香型白酒,经注册商标持有人分别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案件的查处,有效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让不法生产销售者付出沉重代价,震慑了违法分子,切实履行市场监管人铁拳护民生的忠诚担当,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消费者的权益。在此提示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进货渠道要确保合法规范,严格审查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对所购进商品涉及的诸如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等应尽到审查义务,从进货源头上降低风险。巴中市市场监管系统将全力维护春节期间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管,加大消费维权投诉受理处置力度,持续规范市场秩序,为促进消费回暖营造良好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