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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号)

信息来源: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2-20 16:05 浏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通告》(2023年第31号),涉及我市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平昌县鲜果坊仓储式会员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1日,承检机构抽检人员在平昌县鲜果坊仓储式会员店抽取1批次海南香蕉,经检验,该批次海南香蕉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6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平昌县鲜果坊仓储式会员店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检验报告同批次的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9日在广西桂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6元/kg的价格采购10Kg,共计采购金额60元,以9.96元/kg的价格销售了8.87kg(含抽样的4.04 kg),报损了1.13kg,销售金额88.32元。当事人采购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和检验报告及进货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因该食品属即食产品无法召回。同时,当事人按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了整改,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组织了复查,复查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在采购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平昌县仕林肥肠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2日,承检机构抽检人员在平昌县仕林肥肠店抽取1批次红薯粉条(自制),经检验,该批次红薯粉条(自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15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平昌县仕林肥肠店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检验报告同批次的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20日从巴中南池市场杨波处以12.8.元/kg价格购进500 kg红薯粉,购货总金额6400元,2023年10月12日当事人在该门市用1.75 kg红薯粉先加开水搅拌过程中加食用碱后加工成2.5 kg红薯粉条(自制)。

经查,当事人2023年10月12日自制加工的红薯粉条当日已全部销售毕,因为属于即食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按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了整改,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组织了复查,复查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处罚款800.00元。

平昌县金哥小吃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2日,承检机构抽检人员在平昌县金哥小吃店抽取1批次手工粉条(自制),经检验,该批次手工粉条(自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15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平昌县金哥小吃店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检验报告同批次的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0日从成都向泰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11元/Kg的价格购进200Kg红薯粉,购货总金额2200元,2023年10月12日当事人在该门市用1.5Kg红薯粉经开水搅拌后再添加食用明矾制作成2Kg手工粉条(自制)。

经查,当事人2023年10月12日自制加工的手工粉条当日已全部销售毕,因为属于即食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按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了整改,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组织了复查,复查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处罚款800.00元。

平昌县徐记手工酸辣粉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2日承检机构抽检人员在平昌县徐记手工酸辣粉店抽取1批次手工粉条(自制),经检验,该批次手工粉条(自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15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平昌县徐记手工酸辣粉店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检验报告同批次的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25日从成都大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以价格8.75元/kg购进红薯粉160 kg,购货总金额1400元,2023年10月12日当事人在该门市用2 kg红薯粉加开水经过搅拌后加工成3.5kg手工粉条(自制)。

经查,当事人2023年10月12日自制加工的手工粉条当日已全部销售毕,因为属于即食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按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了整改,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组织了复查,复查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处罚款800.00元。

平昌县大才副食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0日承检机构抽检人员在平昌县大才副食经营部抽取1批次三奈,经检验,该批次三奈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15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平昌县大才副食经营部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检验报告同批次的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9日从成都海霸王市场以44元/Kg的价格购进三奈5Kg,购进总金额220元,以50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数量5Kg(含抽样1.3Kg)。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当采取召回措施,截止结案未召回相关产品。当事人按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了整改,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组织了复查,复查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处罚款1000.00元。

平昌县张丽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0日承检机构抽检人员在平昌县张丽超市抽取1批次卷毛峰(绿茶),经检验,该批次卷毛峰(绿茶)中乙酰甲胺磷,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15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平昌县张丽超市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检验报告同批次的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4日从雅安至善茶厂小徐处以120元/kg的价格购进3kg卷毛峰(绿茶),购货总金额360元,以140元/Kg的价格销售3Kg(含抽样1.4Kg),销售总金额420.00元,已销售完毕。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当采取召回措施,截止结案未召回相关产品。当事人按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了整改,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组织了复查,复查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处罚款800.00元。

平昌县小何干杂调味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2日承检机构抽检人员在平昌县小何干杂调味品抽取1批次美人椒(酱腌菜),经检验,该批次美人椒(酱腌菜)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二氧化硫残留量,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15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平昌县小何干杂调味品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检验报告同批次的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日从成都市海霸王市场以7.00元/Kg的价格购进美人椒(酱腌菜)5Kg,货值金额35元。以12元/Kg的价格销售5Kg(含抽样2.55Kg),销售金额60.00元,销售完毕。

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当采取召回措施,截止结案未召回相关产品。当事人按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了整改,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组织了复查,复查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警告;处罚款1000.00元。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