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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号)

信息来源: 巴中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2-29 15:58 浏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通告》(2023年第31号、2023年第32号),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南江县集州街道何老二铁板烧经营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4日,承检机构抽检人员在南江县集州街道何老二铁板烧经营店抽取1批次复用餐饮具(筷子),经检验,该批次复用餐饮具(筷子)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17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南江县集州街道何老二铁板烧经营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筷子)停止使用并销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查找原因并整改。

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筷子) ”是2023年10月13日在南江县南江镇快洁餐具消毒中心购进的,购进数量100双,价格是1元/双,购进后放于经营场所使用,购进时未向对方索要质检报告。

当事人按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了整改,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组织了复查,复查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巴州区爆了炉烧烤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3日,承检机构抽检人员在巴州区爆了炉烧烤餐饮店抽取1批次复用餐饮具(筷子),经检验,该批次复用餐饮具(筷子)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16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巴州区爆了炉烧烤餐饮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筷子)停止使用并销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查找原因并整改。

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筷子) ”是2023年10月12日购进100套餐具,每套包括贵妃碗1个、玉洁杯1个、浅盘1个、筷子1双,购进0.80元/套,支付货款80.00元,购进后放于经营场所使用。

当事人按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了整改,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组织了复查,复查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巴州区讨口子肥肠芋儿鸡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4日,承检机构抽检人员在巴州区讨口子肥肠芋儿鸡店,抽取1批次复用餐饮具(筷子),经检验,该批次复用餐饮具(筷子)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17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巴州区讨口子肥肠芋儿鸡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筷子)停止使用并销毁。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查找原因并整改。

经查,当事人所使用的筷子系自行清洗消毒,用于给客人提供日常餐饮服务。当事人按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了整改,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组织了复查,复查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巴州区汇果轩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30日,承检机构抽检人员在巴州区汇果轩水果店抽取1批次砂糖桔,经检验,该批次砂糖桔中联苯菊脂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流通环节处置情况 2023年11月29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巴州区汇果轩水果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9日在成都市彭州市蒙阳果蔬批发市场内一货运汽车上购进砂糖桔10㎏,单价为15.6元/㎏,共计支付货款156元。截至2023年11月29日,共售出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砂糖桔6kg,19.80元/kg,剩余抽检不合格批次砂糖桔4kg部分由店员食用,部分损坏报损处理,该批次不合格沙糖桔已全部销售处理完毕。当事人未索取供货商的主体资质及砂糖桔的合格证明。

当事人在其门店服务台发布了召回公告,因为属于即食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按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开展原因排查并进行了整改,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整改情况组织了复查,复查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大写:贰拾伍圆贰角);2.处罚款10000元。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