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巴中市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监管执法过程中,办理了一批反响良好,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件,现予以公布:
[特殊标志案]
案例一、平昌某副食店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食品案
平昌某副食店销售的可乐糖,在其包装上印有“冰墩墩”文字和图样,经查,“冰墩墩”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其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方销售的可乐糖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之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北京冬奥会举世瞩目,特殊标志蕴含着巨大的商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标志,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违法使用“冰墩墩”特殊标志的查处,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是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的首例违法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案件,产生了有力的警示震慑效应,净化了市场环境。
[商标侵权案]
平昌苟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当事人苟某某销售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浓香型白酒144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国窖1573”90瓶,其违法经营额达194880元,其行为已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之规定,平昌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平昌县公安局,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典型意义:当事人苟某某明知价格便宜,存在假冒伪劣风险,仍与供货商主动联系购货,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在被查获后不能提供该产品合法的来源,不能提供供货方的合法资质、营业执照和该产品的商标注册证,违法金额高达194880元,已构成犯罪。本案经历排查线索、组织查处窝点、请商标权利人鉴别3个阶段,在市场监管局查证涉嫌违法的事实后,公安机关及时接收,实现“行刑”无缝衔接,充分发挥了部门协作机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平昌某某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平昌县某某商行销售假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酒48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国窖1573”酒29瓶,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青花郎”酒12瓶,涉案金额共计165240元,其行为已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之规定,平昌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平昌县公安局,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典型意义:当事人自2016年至2022年案发之时,通过微信向供货商“**大海”共计转账97次,转账金额累计711300元,案发时,经查获的涉案金额就高达165240元,且不能向市场监管局提供供货商“**大海”的合法经营资质,致使无法核查供货商的真实信息。该起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案值巨大,经县市场监管局对其涉嫌违法行为查证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实现“行刑”无缝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