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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号)

信息来源: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7-16 14:06 浏览: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食品安全抽检情况通告》(2024年第5号、6号),涉及我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巴州区传成农副产品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州区传成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小米辣(2024年3月12日购进),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巴州区局)于2024年4月19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巴州区传成农副产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小米辣共计5公斤,货值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巴州区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因是时鲜产品已销售多日无法召回。

2、行政处罚

巴州区局于2024年4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批次食品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未索取进货票据和质检报告,故无法追溯批次食品合法来源。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门市面积约为15㎡、从业人数较少、经营规模较小,且为个体工商户,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巴州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3、排查整改

巴州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巴州区张氏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州区张氏蔬菜店销售的1批次大青椒(2024年3月12日购进),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同期销售的1批次小米辣(2024年3月12日购进),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巴州区局)于2024年4月16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巴州区张氏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大青椒10公斤,货值52元;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小米辣4.28公斤,货值47.0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巴州区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因是时鲜产品已销售多日无法召回。

2、行政处罚

巴州区局于2024年4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抽检批次大青椒、小米辣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批次食品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未索取进货票据和质检报告,故无法追溯批次食品合法来源。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门市面积约为30㎡、从业人数较少、经营规模较小,且为个体工商户,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巴州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3、排查整改

巴州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巴中鲜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巴中鲜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菠菜(2024年3月12日购进),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巴州区局)于2024年4月12日启动核查处置,对巴中鲜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菠菜共计4公斤,货值20元,于2024年3月13日被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检作为样品购买。

2、行政处罚

巴州区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批次食品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未索取进货票据和质检报告,故无法追溯该批次食品合法来源。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较为配合本局调查工作,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少,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巴州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0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3、排查整改

巴州区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通江邻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通江邻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1批次荷兰豆(2024年4月1日购进),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 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通江县局)于2024年4月30日启动核查处置,对通江邻你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已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荷兰豆6公斤,货值116.7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通江县局责令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因是时鲜产品已销售多日无法召回。

2、行政处罚

通江县局于2024年5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荷兰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通江县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1、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2、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3、排查整改

通江县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特此通告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