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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 巴中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10-11 10:37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巴中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管理,确保评审科学、公正、规范,根据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实施细则巴中市市长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巴府办发〔202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全过程。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坚持自愿申报,评选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由市政府主办,每届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总数不超过3个,获市长质量奖的个人总数不超过3名。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领导,委会主任政府分管领导任。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于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市长质量奖具体评审工作。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评审主任。评审办用印由巴中市市场监管局代章。

  评审办设立监督组,市场监管局机关纪委人员组成,机关纪委书记任组长。对市长质量奖评选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条  评审办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实施指南》(GB/Z19579)为基础,组织制定《巴中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作为市长质量奖评审依据。

第九条  组织奖评审按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社会公示程序进行,评审采用综合评分制。按评审综合得分排名产生,其中资料评审得分占比80%、陈述答辩占比20%。现场评审适用调分原则,调分针对资料评分,调分幅度不超过±10%,且需提供充分依据。

第十条  个人奖评审按资料评审、现场核查、社会公示程序进行。按评审综合得分排名产生,其中资料评审得分占比100%。现场核查适用调分原则,调分针对资料评分,调分幅度不超过±10%,且需提供充分依据。

第十一条  评审具体工作委托从事专业质量技术评审、组织实施过市级质量奖或者相关大型质量评审活动的专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评审机构具体负责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等环节的组织实施,需对评审报告负责,并全程接受监督组的监督

 申报受理

第十二条  评审办报请评委会同意发布申报通知,申报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管局或县(区)质量强县(区)办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证明材料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各县(区)质量强县(区)办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条、第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申报主体进行初审,本区域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出具初审意见和推荐名单报市评审办。

 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评审办对申报主体统一进行资格审查。

申报组织审查内容:

(一)申报主体是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申报主体是否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3年以上、符合国家四川省我市有关产业导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申报主体是否在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等方面有所创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申报主体是否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申报主体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内领先水平;

(六)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八)评审办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内容。

申报个人审查内容:

(一)申报个人是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申报个人是否在我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

(三)申报个人是否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全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四)申报个人是否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

(六)评审办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主要采取函询、信用信息系统查询等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统计、应急管理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

第十七条  经核实符合资格条件的,形成正式受理名单,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入后续评审程序。经核实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资料评审

第十八条  经评审办同意后,评审机构组织资料评审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含组长1名)。专家组按照评审细则对通过形式审查和公示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评审打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

(三)具有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述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受过质量管理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卓越绩效模式成熟度评价方法。同时具备不少于5天各级质量奖评审经历(特别优秀的除外)。

(五)能认真履行职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  申报组织资料评审按照评审细则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分,总分1000分。申报个人的资料评审按照评审细则进行定量打分,总分100分。若因评审得分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可减少或者空缺获奖名额

第二十一条  组织奖个人奖资料评审采用集中评审或函件评审方式进行。集中评审召集全部评审专家集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函件评审将评审要求和评审材料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提供给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商业秘密的组织资料评审及个人资料评审均采用集中评审方式。

第二十三条  集中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函件评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资料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向评审提交资料评审结果报告以及相关评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评审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按照评分排序和申报组织入围与授奖3:1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核查程序的组织名单;按照评分排序和申报个人入围与授奖2:1的比例,确定进入现场核查程序的个人名单。并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资料评审得分在500(不含500分)的组织,得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个人,不进入下一轮评审程序。若评审得分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可减少或者空缺获奖名额

  现场评审及核查

第二十七条  评审机构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对通过公示的申报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对通过公示的申报个人开展现场核查。

第二十八条  现场评审主要程序为首次会议、现场考察、员工座谈、异议复核、末次会议等。

第二十九条  申报组织现场评审主要针对组织在质量体系建设、质量保证、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效益和发展评价以及文化建设等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条  若申报组织或个人的现场情况与材料评审严重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评审组应详细如实记录并提供充分依据,经监督组核实后提交评审办直接取消评选资格。

第三十一条  现场核查完成后,评审机构向评审办提交现场核查报告根据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现场核查)的结果形成阶段性评审报告并提交评审办。

第三十二条  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现场核查的综合评分排序,按照入围与授奖2:1的比例,确定进入陈述答辩环节的申报组织名单,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入围的个人不组织陈述答辩。

  陈述答辩

第三十三条  陈述答辩采用集中答辩方式进行。通过与申报组织主要负责人交流、沟通,进一步了解和评议申报组织的经营理念、运营情况、质量管理情况、质量文化内涵、未来发展战略等。

第三十四条  答辩评审组由质量强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质量奖评审员7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监督组派驻监督员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五条  评审办通知受评组织参加答辩。受评组织提前2日提交答辩汇报材料和PPT,答辩人必须为申报单位的高层领导。

第三十六条  答辩评审组根据受评单位同志答辩情况定量评分,总分为100

第三十七条  陈述答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答辩评审组通报前期材料评审情况,明确答辩程序与规则;

(二)受评单位依序入场,原则上每家单位答辩时间不超过50分钟。前30分钟自我陈述,重点包括组织简介、关键绩效、创新优势、未来方向等。后20分钟答辩,时间到即停止;

(三)评审专家同步完成陈述答辩评分表与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

(四)评审组采取去头截尾均值法计算每家受评单位的陈述答辩得分。

第七章  名单确定

第三十八条  根据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现场核查)、陈述答辩、社会公示等情况,评审机构形成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审议。

第三十九条  评审办根据综合评审报告,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授奖建议名单报评委会。经评委会审议后,确定拟授奖的建议名单。

第四十条  评审办市长质量奖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经查实不符合评审条件而出现的空缺,按得分高低依次递补。递补名单按程序进行公示。

第四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市长质量奖建议名单,由评委会按程序报政府常务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对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组织20万元、个人2万元的质量创新推广专项资金补贴。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