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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 巴中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4-26 10:51 浏览:

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提升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有力震慑侵权假冒行为,巴中市市场监管局将2023年办理的部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巴中经开区某汽车维修中心侵犯机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月9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辖区内某汽车维修中心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内摆放有标识为“美孚”“嘉实多”的各类机油产品33桶,7桶已开封使用,26桶未开封使用,货值3800元。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权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累计售出假冒机油262桶,货值61000元。当事人无法证明涉案商品为合法取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涉嫌构成犯罪,巴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已作出刑事判决。

二、巴州区马某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洋酒案

2023年5月16日,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内马某某的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场所内摆放有标识为轩尼诗、芝华士、马爹利等包装完好的酒类产品1436瓶、品牌空酒瓶3224个、酒类产品的瓶塞、铝盖及标签等包材共计18746个、空桶96个、原酒639桶(5L/桶),以及注射器、针头、热风枪、封压盖机加工用具若干,货值210万元。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权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购进用于灌装生产葡萄酒所需的原液、空酒瓶、标签标识等材料,然后进行灌装生产,并包装成标识为马爹利、芝华士等6个品牌、9个种类的酒类产品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涉嫌构成犯罪,巴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已作出刑事判决。

三、南江县某商贸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2023年1月11日,南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春雷行动2023”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商贸公司的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手办和毛绒制品对外销售,货值620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等证明文件,且无法提供商品来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通江县某便民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3年2月28日,通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春雷行动2023”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便民店货架上摆放有“瑞家”牌真空保温瓶对外销售,售价198元/个,外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201330485219.1。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产品专利权已终止。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购进票据及货物来源,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恩阳区某童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0月8日,恩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内某童装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童装店货架上摆放有“ARCTERYX”(始祖鸟)和“DESCENTE”(迪桑特)品牌童装对外销售,货值1292元。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权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进货票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平昌县某五金机电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1月8日,平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内某五金机电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经营部货架上摆放有“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对外销售,货值1790元。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为侵权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提供者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侵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